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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失信者投标行为将受限

发布者: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9-26  阅读:3035次
内容摘要:华艺集团一直视诚信为基本服务宗旨,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个体之间和谐共处,社会有序前进的基础。失信者,必将成为众矢之的。一直以来,我国就有相关政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及消费进行限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大部门会签了一项通知,该通知名词限制了失信者投标行为的投标活动。对于建筑装饰行业而言,在接下来的各类工程投标中,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行为将受限制。

    华艺集团一直视诚信为基本服务宗旨,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个体之间和谐共处,社会有序前进的基础。失信者,必将成为众矢之的。一直以来,我国就有相关政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及消费进行限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大部门会签了一项通知,该通知名词限制了失信者投标行为的投标活动。对于建筑装饰行业而言,在接下来的各类工程投标中,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行为将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并于9月22 日上午10:00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通知》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此次参与部门共有九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基本涵盖了招投标领域实施监管的所有部门。有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此次九部委发文怎么缺少了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允许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吗?
  其实财政部早在2016年8月1日就发布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措施与本《通知》基本类似。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除了涉及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外,还对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了限制。此次参与部门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实属少见,真正意味着在招投标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封杀。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曾联合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做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注册等处置。
  相比而言,失信被执行人更便于落实,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要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等待一定的查询周期,而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就方便快捷很多,直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或者进入各大中文搜索引擎输入“失信被执行人”,输入个人姓名或者机构名称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小编在这里替很多招标投标从业人士吐个槽:人民检察院,你为何不学人民法院,开放手上的行贿犯罪档案,让大家直接在网上查?)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相继在招投标领域的全面应用,使得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正成为现实,让诚信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不断增多壮大,这对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和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词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俗称“失信者黑名单”,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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