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38条,衔接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了“放管服”改革的简政放权要求,结合国际通行做法,有不少要点值得政采人注意。
【要点1:五种情形建筑工程设计可不招标】
《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要点2:增加设计团队招标】
《办法》第六条明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要点3:三项设计一并招标】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办法》第八条要求,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要点4: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办法》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要点5:列明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要点6:联合体应签订协议】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7:明确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限要求】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要点8:重大特殊项目可直接邀请专家】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要点9:七种情形应否决供应商投标】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要点10:设计方案招标与设计团队招标评审重点不同】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要点11:明确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要点12: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
《办法》注重招标投标先关信息的公开。第二十条要求,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要点13:使用未中标方案应付费】
《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要点14:排斥潜在投标人罚1万至5万元】
《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15:时限违法违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16:组建评标委员会违法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要点17:五种情形罚招标人中标金额10‰】
《办法》第三十二条列明,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要点18:投标人弄虚作假担责】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要点19:评标专家受贿罚3千至5万元】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要点20:相关工程设计招投标参照执行】
《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