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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降至3% 建筑企业每年可减负2100亿

发布者: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7-10  阅读:6142次
内容摘要:据记者了解,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国务院去年6月份曾专门下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留了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四项保证金,其余一律停止收取。

近日,财政部和住建部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5%降至3%。分析人士表示,此次降费对于建筑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有利于盘活建筑企业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降低预留比例可以盘活建筑业资金流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将激发建筑市场活力,从而实现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7月6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在6月9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决定把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经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左右,按照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大约为5400亿元左右。经过这次降费,将保证金预留上限从5%降到3%,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

  本次修订的《办法》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等。

  《办法》特别强调,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据记者了解,为推进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国务院去年6月份曾专门下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留了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四项保证金,其余一律停止收取。

  分析人士认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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